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0.3 城市消防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
1.0.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应按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优化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并应制定管制和实施措施。
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相关规划协调。公共消防设施应实现资源共享,可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防灾设施,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市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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