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财会人员经常咨询的问题:
1、律师经办案件收到的律师费,然后转入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律师要提款,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的社保公积金费用,那么律师企业部分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律师事务所收到律师的管理费,律师事务所要确认收入吗,又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为何会有上述疑问呢?那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实质是律师事务所提供平台,律师或律师团队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是各自独立核算的,用律师自己的话来说,他们就是个体户,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理解为多个个体户的合体。
那么这样的合作方式,律师事务所就必须每月从律师们的创收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然后用于支付律师事务所各项税款、公共部分的房租水电费、辅助人员工资等。
很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没有明白律师事务所应该如何确认收入,而律师又要如何计算收入,实质就是没有搞清楚核算主体、纳税主体及往来对账关系。
一、律师事务所是经营主体、核算主体。
1、律师对外开展业务时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各类收支都是以律师事务所作为经营主体进行核算,所以律师事务所是经营主体、核算主体、增值税附加税的纳税主体,但不是所得税的核算主体,没有法人资格。
2、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原则上是属于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工作,依据业绩情况(或业务提成)核算律师的工资、同时购买社保公积金,按正常申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同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报销支付给第三方的服务费、差旅费、办公费、其他运营费用等。
那么正常情况下,依据查账征收的税务核算口径核算经营所得,会计处理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就可以了。
二、律师向外提供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平台是独立核算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往来对账关系。
1、律师的创收金额,律师事务所须按一定比例扣除管理费用,余款则属于由律师自行支配:扣除全额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报销由律师承办案件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后,以工资、奖金的形式发放给律师。
2、律师事务所每月要给律师们发放多少工资、奖金,财务就必须依据律师们的业绩进行往来对账核算,计算出律师每月创收金额、可供分配的金额、扣除代付款金额、应计发的工资奖金及留存律师事务所的金额等。
那么在这样的往来核算下,作为核算主体的律师事务所,平时已经按正常情况做过会计处理,只要财务会计通过Excel设置好对账模版,将每月的银行流水、发票清单、社保清单等、工资表金额按分类导入已经设置好的Excel,全年滚动追加数据,然后按律师分类导出分表给到每位律师,律师可以查看对账表的明细数、汇总数据,留存金额。核对平衡也非常方便,出错的概率也小,即使发现了差错,更正后可以一键刷新对账表。
合伙律师的核算也是一样的原理,只是合伙律师属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人的工资属于经营所得,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与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一样。
Vivian_Lin 编辑于2022年4月3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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