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企业在对员工录用、在职管理、离职管理等方面都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2008年开始施行的此法,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的HR是具体执行部门,从事HR关于员工关系管理工作的,自身要熟知法律条款的规定并能在工作中合理运用。站在资方角度做到既要维护企业利益,又要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是不容易的。人力社保局都设有劳动仲裁部门,就是为了在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作为第三方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与评判。
《劳动合同法》从08年施行到现在已经第十四个年头了。结合实践,对其中的某些条款,浅谈一下作为HR曾经面对与被面对的一些感受与想法。
第四条中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重点:规章制度包含但不仅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劳动纪律。
实操中,很多单位并未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仲裁涉及加班、薪酬、休假等等方面,存在不少没有规章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的情形,导致有争议时拿不出所谓证据而处于不利位置。休假制度,尤其是带薪休假,近年来随着国家层面的重视,在企业中也逐渐实施。但带薪休假的天数,按照国家规定,应与职工工龄相关。不过现在的人跳槽频繁,若按工龄定休假天数,在很多企业存在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不少单位喜欢用“司龄”来模糊与混淆。
保险福利方面: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法》,且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但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有涉及。两者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有些微妙。社保随着养老医疗工伤等等,在老百姓心目中还是挺重要的;而公积金,因为单位缴纳部分也进入个人账户,显得福利性特点强一些。很多企业都缴纳社会保险,而不缴纳公积金的则非常多。
劳动合同法规定:制定/修改/决定需要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现行操作中有多少是按照此规定执行的,是个问题。另外,工会在里面起到多大作用,更是值得思考了。工会组织给人的感觉更多体现在给困难职工送温暖,给大伙发些节日福利,组织个春游秋游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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