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 心 提 示
诉讼,俗称“打官司”。在普通人的眼中,诉讼可是一件平常不易接触到的新鲜事,除了对诉讼流程、准备材料等细节不太了解外,对民事诉讼中的收费环节通常也知之甚少。这次,就让小编把诉讼收费的一些法律常识整理打包,详细说说关于诉讼收费的那些事儿……
问:提起民事诉讼需交纳的诉讼费用种类有哪些?
1、案件受理费;
2、各类申请费,包括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判和调解书,公正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等;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4、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等。
温馨提示
第1项案件受理费为立案起诉时,由原告方预交,大部分当事人概念里的诉讼费也主要指这项,但是,根据案情的不同,2-4项也是有可能产生的哦!
问:来打民事官司,需要向法院预交多少案件受理费?听说打官司很贵的!
民事纠纷的案件受理费,一般分为财产类和非财产类两种,由原告方(起诉方)在立案时预交。
温馨提示
1、律师代理费不是案件受理费的一部分哦!
2、相关法条和具体内容可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原告是案件受理费的预交方,案件审理完毕生效后,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来确定费用的承担方。
问:不需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哪些?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法条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问: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哪些?
1、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2、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条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问:哪些案件的申请费、受理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受理费;
2、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判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费;
3、申请破产的申请费;
4、证人、鉴定、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温馨提示
1、这里所指的“不预交”和上文中的不需预交是不同的概念,申请费和受理费在案件中是会产生的,只是上述几种情况可以不预交。
2、相关法条和具体内容可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问:能否单独对诉讼费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得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得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得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问: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怎么计算诉讼费?
1、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3、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问: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注: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法条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问:可以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法条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问: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有哪些?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法律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法条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问:如何向法院申请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
1、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法条提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
来源╱浦江天平 文╱周夏雨
广西高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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