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单位(甲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使用单位(乙方):河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维保单位(丙方):石家庄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甲方是本合同电梯设备的产权单位、乙方是本合同电梯设备的使用单位、丙方是受托对本合同电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电梯设备维护保养质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在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电梯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三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并符合以下第2、3条情况下生效。
2、本合同内所述的“电梯设备”是指在本合同中列出的,由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保养的,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的各类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甲方设备的总称。
3、丙方是具有国家颁发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且派驻的维保人员必须持有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作业人员证上岗。
二、服务对象
甲方和乙方委托丙方对于年 6 月安装的、位于地址 中山路918号 的建筑物名为
建筑物内的共计 16 台电梯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电梯设备的具体规格详见本合同条款:“七、电梯设备规格和服务费用”中所列)
三、服务期限
自 年 6月 9 日起至 年 6 月 8 日止。
四、定期保养服务
每15天1次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和保养工艺要求与服务规范对电梯设备进行保养,其中包括对设备机件的安全、功能清洁、调整、检查及润滑。
五、应急服务
丙方提供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紧急报修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如发生关人事故,乙方维修人员应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将人救出。
六、各方的责任和配合事宜
1、甲方和乙方责任
1.1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经获得并知晓《特种设备安全法》,并应按照该法的规定,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2 乙方负责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对电梯设备日常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进行全面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1.3 乙方在丙方提供保养服务期间,负责给予丙方合理和充分的停梯时间并协助管理。
1.4乙方负责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持有效的《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由甲方或乙方按国家规定交纳每年电梯年检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积极实施年检。
1.5属甲、乙方管理、使用不当、人为损坏、不可抗力或非保养范围内的原因,而导致电梯设备(或部件)需要修理、更换的,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或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1.6 乙方负责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每年定期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丙方予以配合。
1.7 若甲方或乙方需对本合同电梯设备实施修理改造、装饰、更换的,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因非丙方实施的上述工程而影响到电梯设备的使用和安全性能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或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
1.8 保养服务中润滑所需的油类及附件中的200元以下配件由丙方免费提供,照明灯具等其他零部件由甲方或乙方自行负责提供。
1.9 项目销售后乙方进场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之前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油料费、照明灯具费等)由甲方承担,自乙方进场为业主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之日起的费用(包括维保费、年检费、油料费、照明灯具费等)由乙方承担。
2、丙方责任
2.1 在提供维保服务时,当乙方保证提供实施服务条件的前提下,应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2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保养工艺要求内容提供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保养服务,承担本合同电梯保养质量责任。对乙方指出的不符合保养规定所提出的返工项目无条件进行返工。
2.3 丙方在保养过程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由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由丙方负责。
2.4丙方为确保电梯正常运行,认为有必要进行因任何原因包括正常磨损在内导致的修理及更换零件时,应得到甲方或乙方同意后方能进行修理或更换。
2.5 协助乙方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有效服务期内并且经过自检合格的电梯设备实施年检,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涉及丙方保养环节、部位的整改内容、项目及时提供免费整改。若因丙方单方原因需复检,复检费用由丙方承担。
2.6 在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有效服务期内,对存在的非保养责任引起的故障,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整改;当存在的故障可能严重影响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暂时停止使用该电梯设备。
2.7 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运行质量和安全检查,并在检验结束时向乙方提交自检报告。
2.8一般事故应在2小时内排除,重大事故应三天排除,若出现突发事件,乙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并处理。特殊事故需到外地购买配件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三天内恢复电梯正常运行。
2.9保证电梯配件及时供应,配件48小时内到货,其中主板、变频器、编码器不大于2—4天。
七、电梯设备规格和服务费用
根据电梯设备参数,分列如下:
合同金额总计: 57600元,(大写):人民币 伍万柒仟陆佰元整 。
该费用包含人工费、工具费、管理费、人员施工安全措施费、税费和利润等。
八、付款时间
维保服务费按季分期支付,每期满后,甲方或乙方在收到丙方提供的正规发票后10日内,向丙方支付上一期维保服务费。
九、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或乙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保养费或丙方未按规定履行保养义务,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未履行义务对应的合同总额的每天千分之四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保养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2、若在保养有效期内电梯设备发生事故、停运而给甲方或乙方带来损失并由甲方或乙方书面提出赔偿要求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做出鉴定结论。若判定由丙方保养责任所致而造成的损失,丙方应当按照鉴定结果及法律规定对甲方或乙方作相应赔偿。
十、本合同不承担项目
1、土建工程中的电梯井道壁、井道工字钢、井道灯、井道防水、井道防离网、机房电源等附属设施的改造、修理、装饰、更换、清理和维修等工作。
2、曳引钢丝绳的更换或截短、曳引机分解及修理等大修项目。
3、本合同及合同附件所述内容之外的其它项目,及甲方自行变更规格的部件或增加的项目。
十一、其他
1、服务期内,甲方或乙方需要增加电梯设备功能和改变性能时,或因国家颁布、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设备进行改造时,应再另行签订《产品改造合同》后实施。
2、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或者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时,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另签“合同修改书”,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4、“电梯(自动扶梯)保养作业记录”、“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修改书”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5、因电梯属于特种设备,甲方和乙方同意将保养(包括另行维修、改造中)更换下的专用部件,交由丙方回收处理,以保证废、旧专用部件不流入市场。
6、若在保养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做出事故鉴定结论,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各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作鉴定。各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划分。
7、各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约地所在法院起诉。
8、本合同经各方签订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三份,乙方、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另行约定
丙方提供保养服务期间,丙方自行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电梯所有配件,不经甲方或乙方同意,丙方禁止拆卸移作它用,一经发现,视为故意损坏和盗窃,甲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经济处罚。
电梯维保合同
(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石家庄桥西区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附件:
丙方免费提供200元以下配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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