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实习记者 柴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备案流程与管理要求,并制定《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其中要求托育机构应设立至少6平方米的保健观察室。
《基本要求》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4个方面提出14条基本要求,这14条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托育机构应设有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保健观察室,且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托育机构须配备消毒柜等专用于水杯、毛巾、餐具消毒的消毒设施,并每日消毒;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等。
《通知》中要求,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符合《基本标准》的要求。备案前,托育机构可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基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方为合格,备案时须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承诺符合《基本标准》各项要求,承诺不属实或违反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时提交的卫生评价报告,应当核验材料的完整性。
卫生评价报告包含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等6项内容。
此外,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应当严格按照《基本标准》,对托育机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对于不符合《基本标准》的托育机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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