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制度(物资管理是做什么的)


为规范材料采购和仓库管理,控制采购成本,提高库存物资使用率,减少库存积压,保障库存物资的完好性及生产顺利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1 部门职责

1.1 技术办负责物资采购计划的申报、提交;

1.2 材料办负责物资采购及仓库管理;

1.3 质检办负责物资入库检验;

1.4 审计办负责材料数量、价格与合同的审核;

1.5 生产办负责生产过程中物资监督管理。

2 工作流程

2.1 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保存相关原始记录;

2.2 采购人员严格按照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的物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2.3 库房保管员严格按物资出入库程序办理出入库手续,并做到帐卡物一致;

2.4 严格按照标准化库房的管理方式摆放、储存;

3 控制制度及考核办法

3.1 材料采购控制制度及考核办法

3.1.1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合格供方名录(所选用的合格供方应为资质齐全的一般纳税人),常用材料或外协外购件每项产品应建立至少2家以上合格供方,并根据其价格、质量、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相关资质等情况确认A类或B类合格供方,A类为优先使用单位,B类为备选单位,采取择优、择廉、择近采购,未执行者处罚50元;

3.1.2 已建立的合格供方,材料办每半年组织技术、质检、生产等相关部门对其考核一次,考核的内容包括:质量、供货周期、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合格供方的增减,未执行者 处罚50元;

3.1.3 对常规或大宗材料,采购人员应采用匿名的方式进行询价,并由审计办协助完成;

3.1.4 材料采购员在采购前应严格审核材料计划,对于数量、型号及其他要求标注不清的,应予以提出询问,落实清楚后再采购,否则,造成采购错误,导致延误生产或造成质量问题的,处罚50-500元;

3.1.5 无特殊情况或材料审批领导特别批示,采购员必须按计划进行采购,无计划或无领导审批擅自采购的处罚采购员5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100-1000元;

3.1.6 按照物资分类,A类、(钢材、锻铸件、设备、油漆、电线电缆、电器元件及取证需要的关键元部件)重要物资采购前必须签订合同,B类(日常消耗品、焊条、螺丝、五金件等)对于部分设备类产品或外协外购件等应留5-10%的质量保证金,未签订合同,发生经济纠纷的,或未留质保金,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处罚经办人100-2000元;

3.1.7 对常规材料(如钢材类、电气元件、油漆等)采购人员应每半个月询价一次,并提交技术等有关部门;

3.1.8 某种产品或某个项目材料申请计划提交后,采购人员采购前提前通知审计办(将计划交审计办一份),对所采购物资进行价格、数量核实,无误后方可采购。紧急料或特殊情况下,可先订购。否则,造成物资采购价高出合同价或同类产品价格的,按超出部分的50%处罚经办人;

3.1.9 ( 除受资金、供货商生产周期影响外)因采购人员采购不及时,造成生产延误的,处罚材料办主任300元,采购员200元;

3.1.10 对于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外协外购件,未得到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采购或入库。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全部承担;

3.1.11 同一种产品、同一个供货厂家,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三次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办必须重新考察新的供货厂商;

3.1.12 采购员根据采购情况及时向供货单位催要发票并将抵扣联上交经营办,不及时上交的,处罚采购员50元;

3.1.13 特采管理规定 特殊情况下的紧急用料、特殊情况下让步放行使用管理规定

① 特殊情况下的紧急用料:采购员根据材料主管领导或厂长的口头或电话通知,可先采购,后补交采购计划。要求使用部门或材料申请人员在2-3日内补交计划,无特殊原因,未及时补交计划的,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② 特殊情况下让步放行使用:对于用量较少的特殊材料、需要提前订购、生产周期较长的材料或紧急用料,入厂检验不符合相关技术或合同要求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让步放行使用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入库使用。

3.2 材料成本控制制度及考核办法

3.2.1 材料办应适时掌握材料市场价格,尤其是A、B类物资,随时为项目承揽人或技术人员提供准确的成本价格信息;无特殊原因,因报价不准确造成产品或项目实际成本高于报价成本的,高出部分按材料成本的10%,由采购员承担。

3.2.2 对于特殊材料(如油漆、电焊条)实施定额管理,无特殊原因,超出定额使用的,按超出部分原值由领用班组或个人承担。

3.2.3 无特殊原因,采购物资的实际进货价(发票价)超出合同价的,超出部分的50%由采购员承担;

3.2.4 无特殊原因,某个项目或产品实际领用材料超出计划的,超出部分的50%由车间或项目组承担;

3.2.5 因技术人员或材料申报人员核算错误,造成项目或产品实际用料高出或低于计划成本0.5%以上,超出部分的50%,由材料申报人员负责;低于成本的处罚50-500元。

3.3 仓库管理控制制度及考核办法

3.3.1 仓库内物资应摆放整齐,分门别类进行管理,脏乱差的库房,处罚保管员50-500元。

3.3.2 仓库(场地料车间应配合仓库)每月28-30日或每个项目完工后进行清点盘库,将盘库明细分发主管领导、材料采购人员、技术办及审计办,做到帐卡物一致,特别是库房外现场的钢材必须做到账目数量、型号清楚,因账目不清、造成库房物资积压的,处罚仓库保管员200元;因此造成物资报废或浪费的,按物资原值由库房保管员承担;

3.3.3 采购员因对库存物资数量、型号掌握不清、不准确,没有做到所采购的物资与库存相同规格型号的递减,造成库房物资积压的,处罚采购员200元;因此造成物资报废或浪费的,按物资原值由采购员承担;

3.3.4 无特殊原因,库存物资(不含本厂生产的产品以及小五金件)必须按计划发放,无计划擅自发放的,发现一次处罚保管员50元;

3.3.5 工具、劳保领用,除按计划发放外,必须交旧领新,否则处罚保管员50元;

3.3.6 因保管员工作失误,将材料发放错误,造成损失的,处罚保管员50-500元,严重者调离岗位。

3.3.7 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记账要字迹清晰。如发生凭证缺失,处罚库管员50元;

3.3.8 特殊库存物资,如油漆、氧气、乙炔、油料等易燃易爆物资必须单独存放,存放地方要有特殊标识,并且通风要好;

3.3.9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及明火作业,不准在库房内安置火炉或点火,发现一次扣罚保管员50元;

3.3.10 各车间指定固定领料负责人,车间领料人在领料和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保证材料完好,同时应认真检查所领物品是否完好,物品一旦发出若发现损坏库房概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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