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真的就告状无门吗(12345处理不了找谁)


入选的法大要案主要把握以下几类标准:

一是针对冤假错案,敢于直面公检法的违法办案事实,最终为当事人洗冤的案件;二是承办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充分体现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坚定全面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三是成功办理的新型前沿案件;四是在某一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下面推出第三例:六年,撬开即将为老百姓关上的那扇司法最终解决的大门

承办律师:李维、张纲、许春锋

入选理由:

之前推出了两个案例,第一个为刑事诉讼,第二个为民事诉讼,这次推出行政诉讼的案例。

李某等人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一案,最难的是接手时,该案如果处理不善,李某等人将很难再通过司法途径救济。

李某等人的房屋被强拆后,未给予任何补偿,李某等人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由于强拆而造成的损失,但人民法院却认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后提起上诉和申请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均告败诉。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等人认为既然民事诉讼的路走不通,就开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没有想到的是,大兴区人民法院在之前生效的判决中明确该案应当为行政诉讼,因此以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而裁定驳回起诉。而李某等人按照人民法院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转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大兴区人民法院却又认为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行为,不属于被告在履行法定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因此认定李某等人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裁定驳回起诉。

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既不属于民事案件,也不属于行政案件。司法的最终解决原则的基本原理,就是当事人在其它渠道难以解决纠纷的时候,最终司法应当为其解决纠纷。而按照大兴区人民法院的逻辑,那就必然导致老百姓告状无门,其权利无从得到救济。当该案再次一审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委托法大律师李维、张纲开始代理此案。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辩论阶段,代理律师提出的不能将老百姓通过司法解决的这扇大门关上的意见,得到了二审法官的认可。当庭就要求被告进行调解,在被告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撤销大兴区人民法院让人匪夷所思的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该案终于转危为安。

之后诉讼道路也并不顺畅,但最终通过六年的努力,获得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并赔偿了李某等人由于强拆而导致的损失四百余万元。


本案例是律师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倾全力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成功的行政案例。


六年,努力撬开即将为老百姓关上的那扇司法最终解决的大门


主要案情:

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大营北街13号宅基地是李某等人在1980年经原前大营生产队批准取得,宅基地面积为912.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13.5平方米。2009年11月23日,黄村镇政府在无任何强拆程序的情况下,令“北京兴恒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京兴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将包括李某在内的20多户宅基地房屋、附属设施、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合法财产强拆。经多次交涉,期间李某因此还受伤住院并被行政拘留数日。黄村镇政府的强拆行为给李某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房屋已被强拆但未获得补偿,他们无奈开启了通过诉讼的维权之路。

一、提起民事诉讼被裁定驳回起诉

2011年,李某等人为原告,以北京兴恒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京兴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解决范围。2013年5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12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等人的起诉。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8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等人仍不服提出监督申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京一分检民监[2014]11810000293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李某等人的监督申请。

二、提起行政诉讼再次被驳回

2014年李某等人再次作为原告,以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大兴区人民法院却认为:本案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被告在履行法定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行初字第245号行政裁定书,再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就意味着,一旦上诉不成功,李某等人将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强拆后遭受的巨大损失。

三、法大律师代理,最终打开司法解决的大门,案件迎来拐点

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同时委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主要阐述了在现代法制社会,绝对不能关上老百姓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最终途径,让老百姓告状无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这一观点。认为李某等人所提要求确认黄村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6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行终26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作(2015)大行初字第245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四、申请追加被告并异地审理,为最终胜诉铺平了道路

在发回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代理律师认为应当追加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和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经审查确认追加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并于2017年12月28日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率先取得确认行政违法行为的胜诉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在原告李某等3人与拆迁人未就涉案房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相关行政机关亦未就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作出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的情况下,即实施了对原告李某等3人的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系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2018年11月1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4行初3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和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23日对原告李某等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前大营北街13号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六、最终判决黄村镇人民政府和大兴区人民政府赔偿四百余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4行赔初13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等人各项损失(含200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周转费损失)共计人民币4088156.75元;二、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等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满一年之日止的周转费损失,按照每个月24094.8元的标准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


免责声明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建议,也不代表百科学社赞同其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755934052@qq.com,提供原文链接地址以及资料原创证明,本站将会立即删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通知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