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列举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三种情形:①捏造事实;②提供虚假材料;③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近年来,有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多次投诉,且查无实据,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为避免投诉人滥用诉权,此次94号令规定,“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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