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大额超比例集团客户贷款、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资产、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刘生荣为发放大额超比例集团客户贷款、发放贷款掩盖不良资产、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违规授信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张志强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直接责任人。
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40万元,对刘生荣予以警告,对张志强予以警告。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1月11日。
官网显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最早起源于1953年,2007年7月完成股份制改造。目前,全行下辖65家营业网点,服务覆盖全市6个旗区(包括东胜区、康巴什区、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鄂托克旗、准格尔旗)和乌海市,相对控股阿尔山农商银行,在河南省固始县、山东省乳山市发起设立2家天骄村镇银行,现有在职员工853人,平均年龄33.65岁,本科以上学历占比9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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