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经纪公司(明星经纪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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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业整体而而言,经纪公司与明星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复合型的法律关系,通过双方的《合作协议》、《委托协议》、《演艺经纪协议》、《居间服务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等框架体系的约定,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

就个体而言,其一,如果明星与经纪公司签署的是合作、委托、经纪、居间服务等协议,协议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约定权利义务,而非具有涉及到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或其它民事合作关系。

人社部、最高法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规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双方按照民事法律调整权利义务关系。

其二,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明星劳动报酬浮动、工作时间弹性;明星服从制片方和剧组的日程安排,两者都并非区分其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其它民事合同关系的关键点。这要从演艺经纪行业的模式说起,一般而言分为两种,一种是新人挖掘培养模式,一种是成名艺人签约模式。在新人挖掘培养模式下,艺人长期接受经纪公司的培养,遵守经纪公司规章制度,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具有典型的人身隶属、经济从属特征,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签署的是《演艺经纪合同》,原则上同样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成名艺人签约模式下,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透过合同形式的表象,抓住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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