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365天未登陆,游戏公司有权删除其账号及相关数据。”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游戏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并认定游戏公司所给出的格式条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用户主要权利的限制并不合理,因此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不提供解绑服务
长时间未登陆还要被删号?
2020年1月,小王下载并注册了一款热门手机卡牌游戏并前后充值4千余元购买道具等。2020年5月,小王想换绑一个新手机号,但未能成功。咨询客服后,客服表示,“暂时不支持解绑,之后会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抱歉。”
小王随即查看了该游戏《常见问题》及《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发现诸多不合理之处。例如在《常见问题》中写道:“为了保证您的账号安全,已绑定的第三方账号无法更换或解除绑定。”而《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则规定:“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为高效利用服务器资源,如果用户长期未使用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公司有权视需要,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上述处置可能导致用户对该游戏账号下相关权益的丧失,对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王认为这些规定侵犯了正常用户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前述两款条款内容无效,并要求游戏公司提供游戏账号更换和解除手机号、微信等绑定的服务。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游戏公司将服务协议内容中的“长期未登陆”该更为“连续365天未登陆”。在诉讼中游戏公司已提供解绑服务,小王也已实现解绑。故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删除休眠账号”条款是否有效上。
法院:属于无效条款
一、二审均判游戏公司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小王与游戏公司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游戏公司向用户提供游戏服务系其主要义务。用户享有享受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的权利。该休眠账号删除条款显然限制了用户的权利。本案中,游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休眠账号管理运营负担过重,而删除用户账户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显而易见。况且游戏公司在用户连续一年不登录游戏便直接删除账户,所设期限不尽合理,处置方式也缺乏交易之诚实信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王与游戏公司签订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删除休眠账号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后该游戏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游戏公司认为,删除休眠账号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多数用户的利益,打击黑产批量注册的账户等。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休眠账号的删除条款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认为,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看,休眠账号删除条款并非打击“网络黑产”的唯一手段,且休眠账户与“网络黑产”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游戏公司以此为由限制小王的主要权利,并不合理;并且,游戏公司未举证因休眠账号所致运营成本增长及游戏体验影响程度,足以达到必须通过删除账户的方式来解决,故游戏公司据此限制游戏用户的主要权利不合理。据此,上海市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合理
本案主审法官蒋庆琨表示,本案主审法官蒋庆琨表示,在国内各大网游公司推出的网络游戏中,休眠账户删除条款普遍存在,其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规范网游市场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民法典》第497条对原《合同法》40条之规定进行了完善,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法律并全部予以否定评价,该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合理。如何把握“是否合理”的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的问题。
如何设定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系当事人缔结合同之自由,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但格式条款具有事先拟定、排除协商的特征,这使得格式合同提供方在交易中天然具有优势地位。如何认定限制是否合理,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应结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交易习惯或者使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可以认为限制不合理。本案中,休眠账号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也产生游戏玩家合同目的落空之风险,据此,法院认定该条款的限制不合理,应属无效。
律师:不提供解绑服务、强制删除休眠账号
均有违《民法典》相关规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删除休眠账号”条款这一条款加重了游戏用户的责任,限制了游戏用户的权利,根据《民法典》 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实属无效。
赵良善还指出,本案中小王解绑、换绑一个新手机号是小王的权利,而游戏公司中的《常见问题》表明不支持解绑,意味着游戏公司限制了小王的权利,同样违反上述《民法典》 第497条规定,故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姜天圣 沈昭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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